尊敬的法官: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周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被告刘某甲、陈某某遗嘱继承纠纷案的一审代理人,出席法庭,依法履行代理职责。现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涉案房屋原系刘某乙与原告的共同财产;继承开始后,涉案房屋中属于刘某乙遗产的部分应按照遗嘱由原告独自一人继承;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原告。
一、刘某乙去世前,涉案房屋系刘某乙与原告的共同财产。
涉案房屋系在刘某乙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之规定,系共同财产。刘某乙的遗嘱中也对此予以了明确说明:“该处房产是我和我的妻子周某某的共同财产。”
二、继承开始后,涉案房屋中属于刘某乙遗产的部分应按照遗嘱由原告独自一人继承。
21日,刘某乙立下遗嘱,指定在其去世后涉案房屋中属于其遗产的部分由原告独自一人继承。
30日,刘某乙不幸去世。《民法典》规定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规定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故涉案房屋中属于刘某乙遗产的部分应按照遗嘱由原告独自一人继承。
三、涉案房屋所有权属于原告。
如前所述,原告有权继承涉案房屋中属于刘某乙遗产的部分,且根据《民法典》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的规定,自继承开始时即取得所有权;而原告本系涉案房屋共有人,对其余部分享有所有权。故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原告。
以上意见供参考。谢谢!
代理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邢**
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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