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答: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失业人员的累计缴费年限和年龄确定,但不得高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为本人第二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申请延长领取期限的人员,按失业补助金标准发放;延长领取期间,可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目前,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根据沪人社就发(2013)17号的规定,自1日起,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10年:
失业人员年龄35岁以下,第1—12个月的支付标准为885元/月;第13—24个月的支付标准为708元/月。
失业人员年龄35岁及其以上,第1—12个月的支付标准为940元/月;第13—24个月的支付标准为752元/月。
延长领取期支付标准为650元/月。
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5年:
失业人员年龄45岁以下,第1—12个月的支付标准为940元/月;第13—24个月的支付标准为752元/月。
延长领取期支付标准为650元/月。
失业人员年龄45岁及其以上,第1—12个月的支付标准为990元/月;第13—24个月的支付标准为792元/月。
延长领取期支付标准为650元/月。
累计缴费年限25年以上:
失业人员不论年龄,第1—12个月的支付标准为990元/月;第13—24个月的支付标准为792元/月。
延长领取期支付标准为65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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