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根据《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眉府发〔2015〕18号)规定:从1日起将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380元/月。按照《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作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区(县)及市本级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875元/月调整为966元/月。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按规定相应调整。
二、调整时间
自1日起执行。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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