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铺租赁合同一方变更是否需经另一方同意

近期更新2025.01.24 浏览7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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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租赁合同是很常见的一种租赁合同,签订租赁合同后,承租方需要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向出租方支付租金,出租方要按要求为承租者提供店铺。那么店铺租赁合同一方变更是否需经另一方同意?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

店铺租赁合同一方变更是否需经另一方同意

需要经过对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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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签订的合同需要进行变更的,要经双方协商一致才能变更,一方不同意的另一方不能擅自变更。

合同变更的条件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的变更须具备以下条件:

1、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

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包括:标的物数量的增减;标的物品质的改变;价款或者酬金的增减;履行期限的变更;履行地点的改变;履行方式的改变;结算方式的改变等。

3、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或依法律直接规定及法院裁决,有时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遵守其规定。

合同变更的程序和形式是什么

合同变更除法律规定的变更和人民法院依法变更外,主要是当事人协议变更。当事人变更合同的合意本身就是合同,因此,合同变更适用民法典关于要约和承诺的规定。希望变更合同内容的一方首先向对方提出变更合同的要约,该要约应包括希望对合同的哪些条款进行变更,如何变更,需要增加、补充哪些内容。对方收到后予以研究,如果同意,以明示的方式答复对方,即为承诺,如果不同意,或部分同意部分不同意,也可以提出自己的修改、补充意见,这样双方经过反复协商直至达成一致。

双方经过协商取得一致,变更合同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便查考,特别是原来的合同为书面形式的,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不然用口头形式改变书面合同无凭无据,极易发生纠纷。如果对合同的变更约定不明确,或者变更采用口头形式,发生纠纷后又无其他证据证明合同变更内容的,视为合同没有变更。当事人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未变更。

如果原来的合同是经过公证、鉴证的,变更后的合同应报原公证、鉴证机关备案,必要时还可以对变更的事实予以公证、鉴证,如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原来的合同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登记的,合同变更后仍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登记,未经批准、登记的,变更不生效,仍应按原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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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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