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歧】妹妹冒用姐姐身份登记结婚的婚姻是否有效?对此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谢某冒用姐姐的身份证登记结婚,由于其未达到法定婚龄,不符合规定的年龄条件,婚姻无效。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与谢某的婚姻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因而应认定婚姻有效。
【评析】本案应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笔者认为:我国对婚姻关系的确立采取的是登记主义,该登记具有公示公信的法律效力,在未经法定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撤销前,不能直接否认其效力。案例中结婚证针对的对象是谢某姐姐与刘某,该结婚证实际确立的是被冒名人与刘某的夫妻关系的有效法律文件,对“冒名者”没有约束力。因此,冒名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自始至终不存在法律所承认的婚姻关系。虽然这种婚姻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但并不意味着这一定就是无效婚姻。我国婚姻关系成立需要同时具备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民法典》规定,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彩色合影证件照片;
(八)当事人需持有效证件和材料(详见结婚登记须知)。
根据上述规定,冒用他人名字进行的结婚登记,不属于上述无效的情形之一。综上所述,本案无论从形式要件还是实质要件,都不应认定为无效婚姻。基于上述的原因,笔者认为对这类案件应该作如下处理:一、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需要说明的是,笔者不同意乐安县人民法院曾民关于解除同居关系的看法。因为本案是“离婚纠纷”不是“同居关系纠纷”,根据“不告不理原则”,法院不宜将本案直接改为:“同居关系纠纷”。由于原告与被告的夫妻关系,没有相应的结婚证明予以证明,又不具备事实婚姻的条件,原、被告的夫妻关系不成立,其离婚诉讼的主体不适格,法院应以诉讼主体资格不符而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二、建议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因冒名骗取的结婚登记。由于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不严,当事人才骗取了结婚证,最终导致办理的结婚登记错误。法院应向婚姻登记机关建议撤销该结婚证书。当然,因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不严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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