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公款罪最新量刑标准
挪用公款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情况
1. 挪用公款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2. 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
- 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 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 其他严重的情节。
(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情况
1. 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 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 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 其他严重的情节。
不同的情形对应不同的量刑幅度,具体量刑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裁判。

二、挪用公款的定性认定标准
挪用公款的定性认定标准如下:
(一)主体方面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客体方面
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
(三)行为方面
1.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这里的非法活动包括赌博、走私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这种情况下不需要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即可认定。
2.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例如挪用公款用于投资炒股等营利性活动。
3.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里强调挪用时间超过三个月且数额较大。
总之,挪用公款的定性需要综合考虑主体、客体和行为等多方面的因素,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准确判断。
三、挪用公款罪主体的认定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包括:
1. 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里的国家机关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这些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只要从事公务,就可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2. 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性质的单位里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符合相关条件时也属于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范畴。
3. 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然在非国有单位工作,但因其受国有单位委派且从事公务,也符合该罪主体身份。
4.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例如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特定行政管理工作时,若挪用公款,也可能构成此罪主体。
认定挪用公款罪主体时,关键在于判断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并且是否从事公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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