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产假期多少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含人工流产),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按下列规定给予产假:三个月以下的,产假15天;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至四个月的,产假30天;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至七个月的,产假四十二天;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一、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三、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18日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对以往的有关规定做出了修正和更改,如以往的规定中提出,违反计划生育相关规定的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的特殊规定,修正后的规定删除这一条款,提出不剥夺超生、未婚生育等女职工的产假权利,但是该规定指出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及企业的女职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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