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四川省高院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人体伤害所涉及的赔偿问题在以下几个方面有着明确的规章制度:首先是医疗费用的补偿,这需要依据所在地治疗医院所提供的诊断结论以及医疗费用、疗程成本以及住院费用的实际发票或病例、处方进行认证核实;其次是误工损失的补偿,该项应参考受害者实际遭受的损害程度、身体康复状况并结合法医学鉴定或者治疗医院所开具的相关证明进行确认;再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贴费用,需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时的伙食补贴标准(元/天)乘以住院天数进行赔偿;对于护理费用的赔偿,如果护理人员有收入来源,则可以参照本意见中关于误工费的计算方式进行;若护理人员没有收入,那么护理费用的赔偿就可以按照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费标准来计算;此外,住宿费用也需要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进行计算;最后,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计算,需要参照伤残系数,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从定残之日起按照二十年的期限进行计算;而丧葬费的赔偿,则需要按照侵权行为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进行支付;至于死亡赔偿金,则需要按照当地居民的平均可支配收入进行计算,赔偿期限为二十年。
如果死者超过六十周岁,年龄每增加一岁,赔偿期限就会相应缩短一年;如果超过七十五周岁,则只需要赔偿五年。
另外,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需要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
对于未满十八周岁的被扶养人,抚养期限将持续至十八周岁为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二、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
若对他人之身体或健康造成了损伤,应依法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而言,需支付合理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营养支持费用以及入住医院期间的伙食补贴费用等用于治疗及恢复所必需的费用;同时,也需要对因为无法正常工作而导致收入有所减少的部分予以补偿。
若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导致受害者残废,还须额外承担辅助工具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如果受害者因此不幸离世,则还需支付丧葬费用并赔偿死亡赔偿金。
三、学生人身损害的范围
在涉及到学生人身伤害的情况下,赔偿所涵盖的范围主要包括为治疗或康复所需支付的所有合理费用,比如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以及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等等。
如果受害者因为本次事故而导致误工损失,那么相关收入也应被纳入赔偿范围之内。
至于医疗费部分,应该按照医疗机构开具的有关医药费、住院费等款项的收据,并结合病历记录、诊断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来予以综合确定。
以上是关于四川省高院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相关回答,当前回复为大多数情况的参考答案,若未能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建议直接咨询律师,5分钟快速响应,问题解决率更高。
律师答疑 是华律网为用户提供针对文章内容的专业解答服务。
通过华律27万律师大数据准确匹配,严选专业律师在线解答,实现从看问题>问问题>解决问题的一站式解决方案。
已根据您所浏览的文章为您自动匹配擅长该专业的律师,可直接咨询。
严选律师 快速响应 隐私保障 专业解答
快速提问99%用户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