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置房是否交土地出让金
所谓安置房,乃是政府为实现公众利益之需,诸如城市规划改良及基础设施增建等重大工程项目,为受迁居民所提供的经济性住房补偿措施。
对于安置房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这个问题,主要依据该房屋的性质与获取途径而定。
若安置房系由政府以无偿划拨方式供地,则作为被安置者通常无需再次支付土地出让金;若安置房源自于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等市场化手段出让的土地,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补缴相应数额的土地出让金事宜。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二、非法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该怎样量刑处罚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所适用的刑事处罚条款如下所示:若行为人违反此项规定,则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惩罚,同时处以相应金额的罚金,罚金比例为土地使用权价值的5%至20%;然而,在情节极端恶劣的情况下,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且需按照同样的标准缴纳罚金,罚金比例依旧是土地使用权价值的5%至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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