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第31号)规定如何理解?
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第31号)规定规定,税务机关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向纳税人提供上月稽核比对结果,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查询稽核比对结果信息。
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纳税人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理解上述条款:
1、税务机关每个申报期内将设有专门窗口向纳税人开放,以提供上月纳税人提交的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纳税人提交次月起,应主动通过窗口查询稽核比对结果。
2、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必须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否则不能再申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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