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文件明确全文废止。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明确,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金融企业的贷款合同或借据通常都有明确的贷款利息付款日期。
根据上述规定,金融企业的贷款合同或借据的贷款利息付款日期就是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您好,我们公司入职是前三个月不给交社保,第四个月开始给交,我是2021年11月7号入职的,12月初才签订劳动合同,我这边单方签完劳动合同就邮寄给公司了,劳动合同也一直没有给我一份,然后今天接到人事电话说正常这个月要给我交社保了,但是她们提交上去以后老板不同意给我交社保,不同意的理由是我这几个月考勤业绩不达标,说再给我一个月机会看我下个月考勤业绩怎么样再决定给不给我交社保,这个情况我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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