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诉与再审的区别
申诉和再审区别如下:
1.申诉需递交刑事申诉状,再审则需民事再审申请书。
2.申诉的申请主体包括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案外人,再审仅限于当事人和案外人。
3.申诉针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再审则针对已生效且存在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协议违法的情况。
4.申诉应在刑罚执行完毕两年内提出,再审应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
5.申诉由终审法院审查,二审法院裁定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由一审法院审查。
当事人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若涉及人数众多或公民案件,亦可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申诉的提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及理由】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非诉行政执行可以院长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吗
对于非诉讼性质的行政案件,其不具备申请再审的可能性。
若该行政案件已进入行政复议程序,且针对复议决定仍存在异议,则申请人有权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针对法院所作出的已生效法律判决,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如需申请再审,则需要满足特定的法定条件。
其中包括:
(1)再审申请人必须为在生效裁判文书中明确列出的当事人,或由于无法归咎于自身原因而未能在裁判文书中作为当事人的,但与行政行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负责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应为作出原生效裁判的上级人民法院;
(3)申请再审的裁判必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所规定的生效裁判;
(4)申请再审的理由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所列举的情形。
三、按二审程序的再审可以调解吗
通常情况下,无论是何种类型的再审案件均不允许通过调解来解决纠纷。
因为再审程序的主要运行目的就是对于那些已经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所存在的错误进行修正和校正。
如若在该过程中仍存在未决的争议事项,则双方当事人有权另行提起诉讼以维护各自权益。
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对其所在法院已出具的判决、裁定及调解书,如经发现确实存在错误,并认为有必要再次审理的,应移送审判委员会进行深入讨论与研究后制定明确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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