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债权人受偿的优先顺序
破产债权人受偿通常有以下优先顺序:
1.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这是为了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而产生的费用,应优先得到清偿,以保障破产程序的正常运转。
2. 职工债权。包括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职工的利益应得到优先保障,因为他们是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企业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3. 税款债权。国家的税收利益也需要得到维护,税款债权在职工债权之后受偿。
4. 普通债权。普通债权人的债权在上述债权得到清偿后,按照债权的比例进行受偿。
在破产程序中,不同类型的债权按照上述顺序进行受偿,以确保公平、合理地处理破产案件,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破产债权确认之诉
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债权的诉讼。
1. 提起诉讼的条件: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且该异议经管理人复核后仍未被认可。
2. 诉讼的目的:通过诉讼确认债权人的债权,确保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能够获得公平的清偿。
3. 诉讼的主体:原告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债权人,被告为管理人。
4. 诉讼的程序: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包括起诉、受理、审理、判决等环节。
5. 诉讼的效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对债权人和管理人具有法律效力,债权人依据判决享有相应的债权,管理人依据判决进行债权清偿。
总之,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是破产程序中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三、破产债权人代表可以是公司吗
一般情况下,破产债权人代表通常是债权人个人或债权人推选的代表,而不是公司。
破产程序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让债权人能够公平地参与到破产财产的分配等过程中。公司作为债务人本身在破产程序中处于被清算或重整等状态,若由公司充当破产债权人代表,可能会存在利益冲突等问题,不利于保障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当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经过法律程序和相关债权人的一致同意等,公司也可能被指定或推选为特定阶段或特定事项的破产债权人代表,但这是较为特殊的情形,通常需符合严格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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