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的具体行为方式有哪两种

近期更新2025.01.09 浏览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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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受贿一般都是共同出现的,但此时构成受贿罪行贿罪的犯罪主体要求却不一样,而在具体的犯罪行为上面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就受贿行为而言,一般实施这样的行为往往都是国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罪的具体行为方式有哪两种?华律网小编整理了有关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受贿罪的具体行为方式有哪两种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的两种具体行为方式:

(1)索取贿赂

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索贿是受贿人以公开或暗示的方法,主动向行贿人索取贿赂,有的甚至是公然以要挟的方式,迫使当事人行贿。鉴于索贿情况突出,主观恶性更严重,情节更恶劣,社会危害性相对于收受贿赂更为严重。因此,本法明确规定,索贿的从重处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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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受贿赂

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收受贿赂,一般是行贿人以各种方式主动进行收买腐蚀,受贿人一般是被动接受他人财物或者是接受他人允诺给予财物,而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的主要特征是他人交付财物的自愿性和行为人接受财物的主动性,对于行贿人而言,其交付的财物是处于自愿而不是被迫,主观上都有通过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从而换取某种利益的目的;对于受贿人而言,收受贿赂是在行贿人主动给付财物的情况下实施的收取行为,具有被收买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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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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