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财产的方式具体有哪两种

近期更新2025.01.12 浏览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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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财产,是指剥夺犯罪人个人财产,无偿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方法。那么,没收财产的方式具体有哪两种呢?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没收财产的方式具体有哪两种

没收财产刑罚有以下两种执行方式,分别是:

1.选科式。刑法分则对某种犯罪或者某种犯罪的特定情节规定为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也就是说既可以适用没收财产,也可以适用其它刑罚,由法官酌情选择适用。例如《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这里,没收财产与罚金可以选其一而判处,如果选择了没收财产,则只能附加适用,不能单独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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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并科式,即在对犯罪人科处生命刑或自由刑同时判处没收财产。我国刑法分则对没收财产在多数情况下作了并科规定,这种方式又可根据是否必须科处没收财产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必并制,指在判处其他刑罚的同时必须同时并处没收财产。例如《刑法》第383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是得并制,指在判处其它刑罚的同时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例如《刑法》第271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在这里,可以适用也可以不适用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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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九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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