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公民所欠税款或债务,并不因公民的死亡而消失,一般由死亡者的财产继承人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
财产继承应该是全面的继承,既继承财产,也继承财产方面的义务,这种继承又称“概括继承”或“总括继承”。所以,在公民死亡后,死者的遗产继承人应负责代替死者交税或偿还债务。至于交纳或偿还债务的数量,民法典规定,以遗产的实际数量额为限,即采用限定的原则。超出部分,继承人不负责偿还,这和旧时盛行的“父债子还”是不一样的。继承人如果是两人或多人,则根据各人继承财产的多少按比例分担被继承人所欠税款和债务,也可先清偿税款、债务,再分配遗产。
在处理死者生前所欠税款和债务时,应当注意不要把家庭应纳税款和所欠债务与死者遗留财产义务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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