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体工伤保险和个人工伤保险区别
集体工伤保险和个人工伤保险存在以下区别:
1. 参保主体:集体工伤保险是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整体为参保单位,为其职工集体参保;而个人工伤保险是个体劳动者等以个人身份参保。
2. 缴费方式:集体工伤保险的费用通常由用人单位统一缴纳,缴费基数往往基于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个人工伤保险则由参保个人按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费用。
3. 保障范围与对象:集体工伤保险保障用人单位内符合参保条件的全体职工,在工作过程中遭受的工伤事故等;个人工伤保险主要保障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劳动者自身在从事相关工作中的工伤风险。
4. 管理与操作:集体工伤保险在管理上更多由用人单位配合社保经办机构,如工伤认定申报等工作常由单位统一组织;个人工伤保险则主要由参保者个人与社保经办机构对接相关事务。
二、不服工伤认定的程序
如果不服工伤认定,可以通过以下程序处理:
(一)行政复议
1. 时间限制。一般需在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 申请部门。向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行政部门的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提出。
3. 需提交的材料。通常包括复议申请书、工伤认定决定书、相关证据材料等。
(二)行政诉讼
1. 前提条件。如果对行政复议结果仍不服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的。
2. 时间要求。一般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直接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工伤认定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3. 准备工作。要准备好起诉状、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文件,按照法院的要求进行立案、参加庭审等诉讼活动。
三、工伤流程及赔偿标准
工伤流程如下:
1. 工伤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赔偿标准:
1. 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 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3. 伤残津贴等:如果构成伤残,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可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不同赔偿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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