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行政诉讼与涉外民事诉讼有什么区别

近期更新2025.01.12 浏览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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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是对行政行为的一种法律监督制度。对于相对人而言,行政诉讼则是一种行政法律救济制度。那么涉外行政诉讼与涉外民事诉讼有什么区别呢?接下来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涉外行政诉讼与涉外民事诉讼有什么区别

(1)涉外行政诉讼的涉外性,仅仅表现在诉讼当事人具有涉外性的因素,比较单一。而涉外民事诉讼的涉外性则表现为多样性,包括当事人的涉外、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有关的法律事实至少有一项发生在国外,或者民事诉讼的标的物在国外。

(2)涉外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中,只有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是外国人,至于被告具有特定性,只能是我国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涉外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中,原告、被告或者第三人任何一方都可以是外国人,有时甚至所有的当事人都是外国人。

(3)涉外行政诉讼中的行政争议,必须是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因为我国的行政权只能在我国的主权范围内行使,所以涉外行政争议不可能发生在国外。而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民事纠纷,则既可能发生在国内,也可能发生在国外,因为民事权益是可以随着人身和财产的变动而产生、变更和消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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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九十八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十九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一百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机构的律师。

以上知识就是华律网小编对“涉外行政诉讼与涉外民事诉讼有什么区别”这个问题进行的解答,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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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八条
[2]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3] 《行政诉讼法》第一百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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