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冲突分为哪些类型

近期更新2025.01.14 浏览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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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冲突分为哪些类型

1.基本法律与非基本法律之间的冲突;

2.一般法与特别法之间的冲突;

3.不同效力层级的冲突;

4.平级冲突;

5.效力层级不明的冲突;

6.新旧法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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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知识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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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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