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能否委托他人

近期更新2025.01.15 浏览3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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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很不相同。行政处罚主要运用警告、罚款、没收财物、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以及行政拘留等手段;行政强制执行则采取代执行、执行罚、强制征收以及直接强制等手段。对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能否委托他人这一问题,华律网小编整理如下知识点,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能否委托他人

不能。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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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冻结存款、汇款。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第四十六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依照本法第三章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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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
[2]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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