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杀保险公司赔付吗
在发生自杀事件之后,为确保死者权益得到妥善保障,投保人必须明确其投保的类别为寿险产品且寿险合同必需在有效期内已达两年以上。
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涉及对被保险人之伤亡作为给付保险金额条件的保险合同,自该合同的订立或其效力恢复之日起直至第三个自然年度结束前,倘若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因自杀而身故,保险公司将无需负担支付保险金的职责;
然而,若被保险人于自杀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则不受此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二、骂抑郁症的人导致自杀犯法幺
若有关公民言论导致他人采取自残或自杀的行动,是否构成违法举动并不一定,具体需依据实际情况来分析判定与该公民言论之间的因果关联性。
然而,倘若该公民的言论对他人造成了生命威胁,那么其行为便有可能涉及到侮辱或诽谤等刑事罪行。
在情节较为严重的情况下,相关人员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等法律制裁。
三、保险赔付自杀吗
对于以被保险人死亡作为最终给付条件的契约关系而言,自该合同确实生效或其权利效力得以恢复之日起计算,若逾时未满两年,在此期间内,倘若被保险人因自杀而身故,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履行支付保险金额的义务;但是,如果在这一时间段内,被保险人因自杀而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保险公司仍须依据原有的约定,全额偿还保险保单中剩余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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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自贡万达的购房者,我们本来交房合同日期是去年11月30号,开发商在去年交房时间发通知说由于疫情原因推迟到今年二月二十八号交房,结果这个月又出个公告说由于雾霾等原因推迟到四月三十号交房(还是暂定),而一期去年本该六月份交房的户主因为该开发商质量问题和实物许开发商当初描述出入太大物管费高出同类物业与物业质量太差等原因,一期百分之七十业主已拒收房。所以至今大家房屋按揭一直都在交却收房遥遥无期,投诉自贡市有关部门也都是没有下文。最近还有工程承包商爆出他们已拖欠一亿多工程款的内幕,所以工程根本不能继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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