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不配合
在工伤认定中用人单位不配合是比较棘手的情况,但有相应的解决办法。
如果用人单位不配合提供工伤认定所需材料,比如劳动合同、工作证、考勤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自行收集部分证据,例如工友的证人证言,证明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等事实。
另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权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如果用人单位拒不履行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义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供的证据或者自行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并且,按照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若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总之,即使用人单位不配合,工伤认定仍可依法推进,以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工伤认定用工单位不配合
如果工伤认定用工单位不配合,劳动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自行收集证据
1. 寻找事故发生时的在场证人,让他们出具书面证言,证明工伤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经过等情况。
2. 保存好与工作相关的各种材料,例如工作证、工作服、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工作中的邮件往来等,这些都可以作为证明劳动关系和工伤事实的证据。
(二)申请劳动仲裁
1. 如果用工单位拒绝提供相关材料影响工伤认定,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一旦劳动关系得到确认,就为工伤认定奠定了基础。
2. 在仲裁过程中,劳动者需要依据所收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三)借助行政部门力量
1. 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用工单位不配合的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根据调查核实的需要,要求用工单位提供相关材料。
2.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掌握的证据和实际调查情况进行工伤认定,并不完全依赖于用工单位的配合。
三、工伤认定应该找谁
工伤认定应当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若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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