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被告履行举证责任有哪些规则

近期更新2025.01.15 浏览7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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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被告履行举证责任有哪些规则

1.被告举证期限规则。A被告举证期限为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B因不可抗力或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而需要逾期提供证据的,期限是正当事由消除的10内。

2.被告补充证据的限制规则。A被告补充证据应当在一审程序中,并经人民法院允许。B被告可以补充提供证据的原因是原告或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证据。

3.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收集证据规则。A《行政诉讼法》第33条规定,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不得自行收集证据。B《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3条规定,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诉讼期间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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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知识: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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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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