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者擅自到非指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近期更新2025.01.17 浏览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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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者擅自到非指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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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理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42条规定,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当事人要进行伤残评定,必须先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办案机关依法指派或聘请符合评定人条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进行评定。新的道路安全法规对伤残鉴定评定制度作出了较大的修改。伤残评定结果是确定赔偿数额的重要依据,在交通事故处理中是一种证据。这种证据应当由当事人提供,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鉴定可以由当事人自己申请有关机构进行,而不一定要通过国家机关申请。所以,《道路交通处理程序规定》不再要求伤残者必须先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而是可以自己直接向有关机构申请评定,也可以通过公安机关申请。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的鉴定、检验、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也就是公安机关不能再指定伤残评定机构。

所以,伤残者到非指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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