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号令规定对右下肢、双下肢残疾人在申领和使用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时的体检,应当由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进行。这是因为:
一是从医学的专业角度看,下肢残疾人尤其是双下肢残疾人的身体条件是否能够适合驾驶汽车,需要专门的医疗机构进行伤残程度、坐立能力、操作能力等方面的专门检查、鉴定和评估。而目前我国有一些县级或者部队团级医疗机构还不具备这种鉴定能力。
二是从我国实际情况看,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根据辖区内医疗机构的分布区域、技术资格、服务能力等情况,指定专门医疗机构承担申请驾驶的残疾人身体检查工作,是比较可行的。
三是从国际通行惯例看,在德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残疾人申请驾驶证前,也均需经过有资质的专业评估师对身体条件是否适合驾驶进行专门评估。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指的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不一定只是省级医院,具备条件的县级医院或者部队团级医疗机构,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也可以承担这一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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