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近期更新2025.01.18 浏览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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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情况下,要进行处分的话,是需要有相应的处分权的。但是如果行为人没有处分权的话,是属于无权处分。如果第三人取得是善意的,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那么,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怎样的呢?下面,华律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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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指:具备何种条件或要素始能引起善意取得实际发生的问题。由于善意取得制度要发生原所有人的所有权消灭,而受让人取得所有权的结果,因此,各国法律都规定了严格的条件。从我国现实来看,善意取得制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主要有:

1.转让人为无处分权人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未经处分权人(原权利人)授权或同意而以自己名义擅自处分他人财产的物权行为。其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处分权人本来就无处分财产的权利。(2)处分权人本有处分权,但嗣后因各种原因丧失了处分权。(3)处分权人虽有处分权,但处分权受到了限制。2.第三人基于交易行为取得物权善意取得制度的发生是以存在无权处分即处分人与受让人之间的转让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为前提的,即善意受让人并没有一个合法的有权取得,才会发生所有权取得的例外规则。3.第三人须为善意信赖登记由于这种善意是基于登记物权的真实拟制性而产生的,建立在不动产登记这种公示方式之上,是一种推定善意,除了有反证证明第三人是恶意的情形之外,不动产物权变动交易的当事人被视为善意的交易者,其无需为这种善意负担举证责任,只有否定这种善意推定的人,才负担举证证明物权受让人主观上为恶意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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