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一般具有登记、托管和结算三项职能。
所谓登记职能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具有记录并确定当事人证券帐户、证券持有情况及相关权益的职责与功能;
所谓托管职能,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具有接受证券商或投资者委托,代为保管证券并提供相应服务的职责与功能;
所谓结算职能,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具有协助证券交易的双方相互交付证券与价款的职责与功能。
我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履行的职能包括:
1、证券帐户、结算帐户的设立;
2、证券的托管和过户;
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
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
5、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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