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禁止价格欺诈的规定有哪些

近期更新2025.01.23 浏览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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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通过价格欺诈来获取交易的事件。而我国对于价格欺诈的行为是有明文禁止的。其中就有发改委禁止价格欺诈的规定。那么,发改委禁止价格欺诈的规定有哪些呢?今天,华律网小编就来给大家详细的说一说发改委禁止价格欺诈的规定,以便能够为大家答疑解惑

一、什么是价格欺诈

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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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改委禁止价格欺诈的规定有哪些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应当依法明码标价。经营者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如实说明降价原因、降价期间,并使用降价标价签。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四)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五)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六)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七)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八)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九)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二)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三)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五)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六)其他价格欺诈手段。

误导性标价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价格产生误解的所有表示或者说法。

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经营条件,准确记录所销售商品、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并保存完整的价格资料,不得弄虚作假。经营者不能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降价前交易票据的,其所标原价为虚构价格。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价格欺诈行为均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什么是价格欺诈和发改委禁止价格欺诈的规定”的相关法律知识的解释。当我们在进行交易的时候,一定要做到公平、公开、诚实守信,不要以欺骗的行为来获取交易。当然,如果大家还有需要了解的其他法律知识,华律网也提供在线法律知识咨询,大家可以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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