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考勤归谁举证

近期更新2025.01.15 浏览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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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考勤归谁举证?劳动仲裁中,考勤记录举证责任分配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有特殊情况。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缺勤时应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劳动者主张加班等特殊出勤先提供初步证据,之后举证责任可能转移至用人单位,需具体情况具体判断。具体详细内容和华律网小编一起来看看。

一、劳动仲裁考勤归谁举证

在劳动仲裁中,考勤记录的举证责任分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但也存在特殊情况。

通常而言,如果劳动者主张自己按照用人单位规定正常出勤,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存在旷工等缺勤情况,那么用人单位作为管理者,掌握着劳动者的考勤记录等相关证据,此时用人单位应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因为用人单位在日常管理中负责考勤记录的制作和保存,其有便利条件提供相关证据。比如用人单位通过打卡机、签到表等方式记录员工考勤,这些证据由用人单位保管,其应当提供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然而,如果劳动者主张存在加班等特殊出勤情况,劳动者需要先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如加班申请单、工作记录、同事证言等。在劳动者提供初步证据后,举证责任可能会转移至用人单位,用人单位需提供相应的考勤记录等证据反驳劳动者的主张。

总之,劳动仲裁中考勤记录的举证责任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分配。

劳动仲裁考勤归谁举证

二、劳动仲裁时效三年规定是什么

劳动仲裁时效并非三年,而是一年。相关规定如下: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存在一些特殊情形会导致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例如,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当事人一方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等。

此外,还有仲裁时效中止的情况。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规定有哪些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规定主要如下:

(一)一般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比如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从知道该情况之日起算一年时效。

(二)时效中断。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例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支付拖欠工资,时效中断,重新起算一年。

(三)时效中止。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比如劳动者因突发重大疾病无法申请仲裁,病愈后时效继续计算。

(四)特殊情况。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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