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上遗嘱的成立要件
遗嘱的成立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即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二是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必须反映遗嘱人内心真实意愿,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是遗嘱的内容须合法。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例如,遗嘱不得处分他人财产,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等。
四是遗嘱的形式须符合法律规定。常见的遗嘱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不同形式的遗嘱有各自特定的形式要求。比如自书遗嘱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只有同时满足上述要件,遗嘱才能依法成立并生效。

二、遗嘱见证人的要件
遗嘱见证人需满足一定的法定要件:
一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清楚知晓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未成年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等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二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具体包括: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本人;不能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近亲属,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不能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债权债务关系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例如,继承人的债权人,可能因希望继承人顺利继承财产以便偿债而影响见证的公正性。
三是能够理解遗嘱内容并如实见证。需要准确理解遗嘱人所表达的意思,确保遗嘱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并且在见证过程中如实记录和证明相关情况,不得作虚假见证。只有满足这些要件的人,才能作为合格的遗嘱见证人。
三、遗嘱生效要件不包括
遗嘱生效需满足一定要件,不包括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其一,非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若遗嘱是在受欺诈、胁迫等违背遗嘱人内心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的,该遗嘱无效。比如,他人以威胁遗嘱人生命安全的方式,迫使遗嘱人订立对其不利的遗嘱内容。
其二,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遗嘱有多种法定形式,如自书遗嘱需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代书遗嘱要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等。若未按相应形式要求订立,遗嘱可能不生效。例如,代书遗嘱只有一个见证人,就不符合法定形式。
其三,遗嘱内容违反法律、公序良俗。如遗嘱中涉及处分他人财产,或者将遗产指定由违法犯罪分子继承等内容,都是无效的。
其四,遗嘱人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遗嘱人所立遗嘱才可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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