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如何界定过错方
在离婚案件中,过错方的界定通常有以下几种常见情形:
一是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二是实施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等,如对家庭成员进行殴打、捆绑、残害,或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给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伤害。
三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例如,对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或者进行肉体、精神上的折磨等。
四是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这些恶习不仅对个人身心健康造成损害,也会影响家庭的稳定和正常生活。
此外,若一方存在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等行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也可被认定为过错方。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对无过错方予以适当照顾。

二、不许离婚的情形有哪一些
在法律上,存在一些不许离婚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这是为了保护女方在特殊生理时期的权益,在此期间女方的身体和心理都需要特别的关怀和照顾,男方提出离婚可能会对女方造成更大的伤害。但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比如女方存在严重危及男方生命安全等特殊情况。
二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是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考虑到军人职业的特殊性,其为国家和人民作出了特殊贡献,保障其婚姻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一般不予受理。这是为了避免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维护司法秩序和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
三、不得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在法律上,存在一些不得离婚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是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这是为了保护妇女和胎儿、婴儿的身心健康。不过,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例如,女方所怀胎儿并非男方亲生等特殊情况,法院可能会受理男方离婚请求。
二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的重大过错,通常包括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严重损害夫妻感情的行为。
三是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这是为了避免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维护司法秩序和婚姻关系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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