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保险条例33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主要涉及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的相关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 停工留薪期:职工因工伤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 医疗及护理: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此条规定旨在保障工伤职工在治疗和康复期间的基本生活和权益,确保其能得到合理的待遇和照顾,同时也明确了用人单位在此期间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二、超过一年能不能报工伤
一般情况下,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是一年,但超过一年也存在特殊情形可申请工伤认定。
其一,若存在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耽误申请时间的,法律会予以适当考虑。比如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者职工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等不能在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其二,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是用人单位原因导致职工超过一年无法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可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总之,超过一年能否报工伤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若存在正当理由,相关部门会综合考虑并作出认定。
三、工伤鉴定后能不能重新鉴定
工伤鉴定后在符合法定情形时是可以重新鉴定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二是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是对之前鉴定结论的一种复查,以确定工伤职工当前的伤残状况是否发生变化,从而为后续的工伤待遇调整等提供依据。
总之,工伤鉴定后能否重新鉴定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要符合相应的法定条件和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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