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证赠与合同可否撤销
公证赠与合同在一般情况下不可撤销,但存在特定法定情形时可以撤销。
一方面,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此规定。这是为了维护公证的严肃性和公信力,保障受赠人的合法权益,使得赠与行为在经过公证后具有更强的拘束力。
另一方面,即便赠与合同经过公证,在某些法定情形下仍可撤销。例如,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在出现这些情形时,赠与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行使撤销权。
总之,公证赠与合同原则上不可随意撤销,只有在符合法定撤销事由时,赠与人才能依法撤销赠与合同。
二、赠与合同需要几人签字
赠与合同通常需要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签字。具体分析如下:
一是从合同性质来看。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这意味着需要双方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赠与人有赠与的意愿,受赠人有接受赠与的意愿,双方签字能体现这种合意。
二是从法律效力角度。签字是对合同内容的确认和认可,表明双方愿意受合同条款的约束。只有赠与人签字,无法确定受赠人是否接受赠与,合同难以成立并生效;只有受赠人签字,没有赠与人的签字确认,赠与行为也缺乏基础。
当然,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赠与人通过公证方式订立赠与合同,虽可能只有赠与人先签字进行公证,但后续受赠人若表示接受,也可使赠与合同成立生效。一般而言,正常的赠与合同需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签字。
三、赠与合同的管辖法院
赠与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确定,主要遵循以下规则:
一是约定管辖。若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发生纠纷时由特定的法院管辖,且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那么应按照约定确定管辖法院。通常可以约定与合同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比如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等。
二是法定管辖。在没有约定管辖的情况下,适用法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赠与合同的履行地,若赠与的是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若赠与的是动产,交付动产的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如果赠与的是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财产,办理登记手续的地点可视为合同履行地。
总之,确定赠与合同的管辖法院,需先看是否有合法有效的约定,没有约定的再按照法定规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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