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会议是否必须参加
债权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出席债权人会议。
根据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中的明文规定,在债权人会议中,不仅债权数额和类型需要向法院明确申报,而且只有完成了相关程序后才可以成为债权人会议的正式成员,并享有相应的会务参与权以及投票表决权。
债权人如未能参加债权人会议,将有可能对其自身的债权实现过程产生不利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二、多个债权人的受偿顺序有哪些
在涉及多个债权人的债务偿还事项中,应遵循如下原则和顺序:首先,设定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其享有的权益将被优先于普通债权人予以清偿;其次,在多个担保物权均存在的情况下,首先满足享有留置权的债权人的请求,然后依次为已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以及未登记的抵押权;最后,若无任何担保物权设立,则应依照债权登记的时间顺序进行清偿,即先登记者优先于后登记者。
三、债权人死亡诉讼时效是否中止
当债权人离世时,诉讼时效即应失效。
此种情形仅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发生,且只有在债权人离世之后,继承权等事项尚未明晰之时;若在确认了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后,诉讼时效方可继续进行。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缺乏法定代理人,又或是法定代理人离世、失去民事行为能力、代理权等特殊情况,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方告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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