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上月底,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是在修改2000年《关于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问题的通知》的基础上制定的。通知对广州市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时限、程序以及所需证明等问题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程序更加简化。新规定主要带来以下变化:
大修自住房也可申请
《通知》明确了十种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取消了职工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所在地限制,规定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均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此前规定,本市户口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非本市户口职工在本市或者户口所在地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才能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
付房款后两年内申请
申领时间放宽,职工非按揭购房的,可在支付房款后两年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直至所提取款项达到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此前规定,职工一次付款购房的,必须在支付房款后半年内提出申请,并且只能是一次性提取。
租房者申请限制取消
取消了原来租房自住申领条件中“房租支出超过家庭工资收入20%方可申请提取”的限制,现在租房自住的只要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就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失业者提取规定有变
下岗、失业人员,男性年满45岁、女性年满40岁,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即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此前规定为“男满50岁、女满45岁的下岗职工”。
提取公积金只可自用
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时,对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可以提取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新规定明确提取公积金的家庭成员要对房屋拥有所有权,此前,配偶、同户的直系血亲凭结婚证、户口本可提取他们自己的住房公积金支援家属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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