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风险防范之审查支票

近期更新2025.01.05 浏览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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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履行过程会有许多不能确定的因素,双方可能会对合同进行变更;一方可能会违约;可能会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等等。比如,做为产销一体化的企业,一方在送货的时候,必须由合同中注明的经办人签收货物,或者由经对方书面授权的其他人签收。实践中,履行过程的风险更多的是来自对方的履约情况和在履行过程中相关证据的缺失。因此要对合同风险进行防范,今天华律网小编就为大家整理关于审查支票的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合同风险防范之审查支票

接收支票时应注意的事项:对支票的审查。支票付款的情况下,有可能是购货方用别的单位的支票支付货款。实践中,只要支票是真实有效的,一般都可以接受。接收支票当时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避免银行退票带来的麻烦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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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款人名称是否正确;

2、书写是否清楚,字迹是否潦草;

3、大小写的金额是否一致;

4、大写数字是否正确。

5、印鉴(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是否清晰;

6、如果是经过背书的支票,应审查背书是否连续;

7、有无伪造变造的痕迹。

相关法律知识

应充分注意合同的法定期限和约定的期限

主要是指企业因超过法定规定的期限而丧失合同法规定的一些法定权利的行使权。合同法中有许多法定权的行使都有明确的期限的,超过该期限,行使权也就丧失了。而实际上,所有这些期限的规定,对企业履行合同都是有相当大的影响的。因此,企业合同管理部门应定期经翻阅和审核合同备案件,一旦发现问题就及时向领导汇报,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比如合同法第5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或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在54条中又规定:具有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则该撤销权消灭。

比如合同法第158条关于对产品数量和质量检验的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综上所述是合同风险防范关于审查支票的内容,其实在合同中要防范的有很多,主要是在合同的法定期限和约定的期限、合同变更、转让管理以及证据保存制度等方面,而我们要预防这些风险,不仅要建立相关的制度,而且,要妥善的保管好相关的证据和材料,万一出现纠纷,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华律网的在线律师,律师会进行专业的回答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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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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