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如何行使

近期更新2025.02.05 浏览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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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如何行使?第三,作为优先权的客体,该建筑工程必须由承包者实际承建并进行施工;第四,这一权利的权利主体必须为并非不适宜通过工程折价或拍卖的方式处理的建设项目;尽管工程价款的法定优先权无须进行登记即可确认其效力,但仍需遵循相关法律程序执行。接下来华律网小编将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一、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如何行使

当面临承包人需首先对发包人发出催告以启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仪式时,同样需要注意在合理时间范围内若未能收到相应的工程款项,则可按程序协商探讨将该建设工程进行价值减损处理,抑或直接通过向法院进行申请令其依法进入拍卖流程。

在此过程中,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下列五大法律条件:

1、未经支付的工程付款期限未届满;

2、这部分工程价款仅限于由建设工程合同中所引发的;

3、这种优先受偿权的适用对象必须是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建设工程项目;

4、在不影响建设工程本身质量和正常功能的前提下,其不能涉及到免于折价或拍卖的建筑工程项目;

5、作为工程价款应享有的法定优先权,相关人员无需经过任何形式的登记手续即可主张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如何行使

二、为承揽工程送钱是否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罪

对于为了承揽工程而支付款项是否构成谋取不正当利益罪,这必须依据具体的情境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行贿罪的核心要素在于“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个概念通常涵盖了借助于行贿手段获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甚至道德的一切利益;或者是试图迫使国家公职人员违背其职责准则,为自己提供不正当的支持或便利。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支付款项的行为背离了公认的公平、公正原则,试图在经济领域、组织人事管理等方面获得竞争优势,同样有可能被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我们要特别注意,如果行为人仅仅是为了促进国家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给予财务上的支持,并未损害国家正常的行政管理权能和职务行为公正性的话,那么这样的行为并不构成立功罪。

如果为了承揽工程而支付款项的行为,属于以非法手段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者试图迫使国家公职人员违反其职责规定来为自己提供援助,那么此种行为很可能构成谋取不正当利益罪。

是否真的构成犯罪,还须参照具体的法条、司法解释,收集相关证据,参考司法实践中的案例等多重因素来加以判定。

总而言之,为了承揽工程而支付款项有可能触及谋取不正当利益罪的红线,但是最终的定罪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的综合研判。

我们强烈建议大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远离通过不正当手段追求不当经济利益的行为。

三、工程分包的种类是什么

建筑行业中,分包类型可分为专业工程分包与劳务作业分包两种主要形式。

其中,专业工程分包则通过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依照总承包合同的具体条款,或者在经过建设单位的特别许可之后,将部分承包工程内专业性较强的工作任务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企业来完成的一种方式。

而劳务分包作业则代表了施工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接的工程项目中的劳务工作内容,以发包的形式委派给同样具备相关资质的劳务分包单位来完成的这一过程。

以上是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如何行使的相关回答,若对问题还有疑问,可快速咨询律师,华律精选优质律师,三重认证保护,请放心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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