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限价房的政策等因素,不宜简单的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首先,限价房属于保障性住房,具有福利的性质,限价房由一方婚前申请的,供应对象应当为一方及其家庭成员,与另一方无关。即便限价房的合同及款项、产权证均系婚后取得,但这一切系基于婚前申请行为的延续,不宜单纯的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支付款项为由而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否则将导致限价房的政策所要实现的目的落空。其次,考虑到另一方实际支付的款项以及因婚姻中一方已经申请限价房导致自己错过了最佳购房时机等影响,应当对另一方实际出资的部分作为债权对待,同时基于公平原则,应依据该限价房的首付款支付、贷款偿还情况以及个人贷款首付比例综合考虑,对另一方面予以补偿。
房子怎么区分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姻法》第39条第1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房产证加名按赠予处理,具体程序各地都不一致,请咨询当地房管局和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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