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哺乳假规定具体是什么

近期更新2025.01.14 浏览2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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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假在劳动者假日中是不可避免的,哺乳假在全国都有统一的规定,但又会根据地方特点而有所差异,但是无论在哪个省份或者区域,女性的哺乳假都是不能剥夺的,那么广东哺乳假规定具体是什么,华律网小编就相关问题给出了以下建议,希望可以解答您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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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东哺乳假规定具体是什么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1、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6个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发至子女满14周岁)。

2、生育第二个子女,哺乳假3个月(按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3、有条件的单位,也可给独生子女的女职工哺乳假一年(包括产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照发,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二、申请产假的条件

申请产假需要的资料有:申请书,结婚证准生证身份证,医生开的怀孕周数的证明,有些单位还要求B超结果显示胎儿周数的证明等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劳动法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当女性的哺乳假受到侵害时,一定要争取自身的权益,走正规的、合法的程序,国家对哺乳假有着明确的规定,这是任何单位都不可以侵犯的,我们要做到既不违法,也不能被他人的违法行为所伤害,如果您还有任何与法律有关的问题,欢迎到华律网进行免费的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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