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中公益信托的分类有哪些

近期更新2025.01.26 浏览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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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在目前的金融业发展的十分快速,信托在金融业占的比重也越来越大了。信托法也在慢慢的完善修订中,信托的种类有很多种供人们选择,公益信托相比其他信托不是很多,但在某些行业还是占比很大的。那么信托法中公益信托的分类有哪些?下面就让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详细的讲解吧。

信托法中公益信托的分类有哪些

我国的公益信托主要有四种类型:

(1)维持本金的公益信托、动用本金的公益信托。以作为信托财产的本金是否直接从事公益作为分类标准,可分为维持本金的公益信托、动用本金的公益信托。前者的信托本金始终保持运营状态,仅以运营所得的收益部分从事公益活动,本金部分永续存于信托;后者的信托本金及其收益均可完全直接从事公益活动。相较而言,前者更适用于财产规模较大,且期限永续的情形;后者则更适用于财产规模较小,且委托人无意使信托永续的情形。

(2)一般目的的公益信托、特定目的的公益信托。以公益目的是否特定作为分类标准,可以分为一般目的公益信托与特定目的公益信托。前者的信托目的是一般公益目的,没有特定的限制;后者的信托目的则局限于特定的公益目的,如扶助某个地区的残疾人。

(3)单一公益信托、集合公益信托。以委托人是否涉及社会不特定多人作为分类标准,可分为单一公益信托、集合公益信托。前者指信托财产由特定个人或家庭捐资成立的公益信托;后者指由社会公众共同捐资设立的公益信托。相较而言,前者需要在信托文件中明确规范财产管理内容和委托人的权利义务,防止其假公益之名而行私益之实;后者在设立及运作时会受到更严格的审查,并有更高的透明度和信息披露要求。

(4)管理型公益信托、资助型公益信托。以受托人承担的职责作为分类标准,可分为管理型公益信托,资助型公益信托。前者指受托人直接管理或委托专业机构管理公益项目的公益信托,后者指受托人仅负责按照规定标准向受益人给付资金的公益信托。前者对受托人的专业要求更高,受托人必须具备一定的知识能力和管理能力,如项目选择能力、项目执行能力等;后者则要求受托人仅需将资金给付符合受益人资格的受益人即可,较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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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信托的特点是什么

1、目的必须是完全为了社会公共利益。

2、受益人是不完全确定的。

3、公益信托必须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4、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机构监督。

5、不得中途解除合同

信托法的不断完善,从而公益信托的分类也越来越全面了,分得也越来越细了。我们平时也可以以个人的名义进行一些信托的交易来获得收益。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华律网进行专业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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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七十二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六十九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六十七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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