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业土地使用权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一百二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一百二十六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第一百二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百二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一百二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三十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第一百三十一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第一百三十三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第一百三十四条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二、土地使用权计算方式
土地使用权年期修正
1.实质
土地使用权年期是指土地交易中契约约定的土地使用权年限。土地使用权年期的长短,直接影响可利用土地并获相应土地收益的年限。如果土地的年收益确定以后,土地的使用期限越长,土地的总收益越多,土地利用效益也越高,土地的价格也会因此提高。因此,通过土地使用权年期修正,可以消除由于使用期限不同所造成的价格上的差别。
2.修正方法
(1)计算使用年期修正系数,年期修正系数按下式计算:
式中:K——将比较案例年期修正到待估宗地使用年期的年期修正系数;
r——土地还原率;
m——待估宗地的使用权年期;
n——比较案例的使用权年期。
(2)利用年期修正系数对交易案例地价进行年期修正,即有:
年期修正后地价=比较案例价格×K
案例3:若选择的比较案例成交地价每平方米为500元,对应使用权年期为30年,而待估宗地出让年期为20年,该市土地还原率为8%,则年期修正如下:
年期修正后的地价=500×1-1/(1+8%)20/[1-1/(1+8%)30]=436.06元/m
三、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执行问题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能否作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以及如何执行,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一类比较特殊的物权,涉及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执行的案件也是执行程序中面临问题较多的案件。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十八届三中全会改革决定》)指明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制度的改革方向,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制度改革的启动,将对法院执行该类财产权利产生相应影响。笔者对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执行制度进行了初步观察,对这类特殊财产权利的执行简要提出个人看法。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用地者按照一定土地用途,以一定方式使用集体土地的权利,在物权种类上属于用益物权。《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具体到农村土地来说,该条关于农村土地的分类对执行程序意义有限。讨论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执行有必要做更详细的分类。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按用途划可以分为农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和非农公益用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可依法通过承包、分配、投资、拨付等方式,向符合法律规定的用地者提供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和非农公益用地使用权,总体上属于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范畴。《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就农村建设用地而言,目前在国家法律层面上看,农民集体还不能直接出让集体土地使用权,使集体土地使用权直接进入土地一级市场。但部分地区已经开始探索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改革,《十八届三中全会改革决定》也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入市流转指明了发展方向。在现有法律规定修改之前,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执行还会受国家关于集体土地管理制度的限制,同时在改革试点地区也会面临很多新问题。
综上所述,非农公益用地使用权人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擅自将土地用于经营活动,不得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或抵押。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了,如果您还有问题,欢迎到华律网进行在线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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