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高级法院再审不服如何办

近期更新2025.01.13 浏览5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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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院的管辖规定是比较多的,管辖可能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等,级别管辖是指每一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是不同的,再审案件一般由高院进行审理,那么对省高级法院再审不服如何办?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对省高级法院再审不服如何办

对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判决结果不服时,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或者上一级检察院提出申诉。

对省高级法院再审不服如何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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