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担保的解除

近期更新2025.01.21 浏览1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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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们知道,起诉之后还要经过一段时间,案件才能开庭审理。众所周知,我们如果想要财产保全就必须要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有一点我们是要清楚的,法院是不会主动进行财产保全的。所以我们要更加了解清楚保全这些法律意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在诉讼前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那么,财产保全担保怎样解除呢?接下来华律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一、财产保全担保的解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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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担保的解除条件是:

1、申请人撤销财产保全的申请;

2、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义务;

3、在诉前财产保全中,申请人在法定起诉期间内不起诉。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15日内,申请人应当尽快起诉。15日届满,申请人没有起诉的;

二、什么是诉前保全

诉前保全指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三、保全的期限

(一)保全期限均有延长,将存款冻结期限从六个月修订为一年,将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从一年修订为二年,将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从二年修订为三年,与审理期限基本相匹配。

(二)取消续行保全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保全期限的二分之一的限制性规定,使得第一次保全期限与续行保全期限的规定保持了一致,避免了执法尺度的不统一。

(三)明确了审理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期限。《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该条规定被放在“保全”一章中,这就清晰地告诉大家,审理程序中有关财产保全的期限,依《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来确定。

综上所述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有关法院财产保全担保的相关资料,只要看完以上资料我们就可以了解法院是怎么样撤封保全的一些相关程序了,撤销权诉讼案件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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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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