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的方式包括见面和交往。见面就是直接见面,或者短期一起生活。见面就是直接见面,或者短期一起生活。交往呢,比如互通书信、电话,送送礼物,交换照片什么的。
一、探望权如何行使
探望的方式包括见面和交往。见面就是直接见面,或者短期一起生活。交往呢,比如互通书信、电话,送送礼物,交换照片什么的。
按照探望时间的长短,还能分成暂时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暂时性探望时间短,方式比较灵活。逗留性探望时间相对长一点,被探望的子女还能让探望人领走,按时再送回来。这两种方式各有各的优缺点。暂时性探望方式灵活,比较容易达成协议,但是时间短,不利于探望人和子女深入交流。逗留性探望时间长一点,有利于双方深入了解和交流,不过直接抚养人得承担不能和子女一起生活的不利后果,而且得子女有足够的时间,探望人要有好的居住和生活条件,最好没有不良生活习惯,比如酗酒、赌博、吸毒之类的。
二、探望权如何具体约定
通常情况下,婚姻律师在为当事人起草离婚协议时,会这样写探视权:
双方婚生女/子(出生日期)跟女方,男方每月给抚养费X元,给到独立生活为止。男方每月有两次探视权,可以根据女儿意愿,在协议的地点探视。要是有特殊情况,探视时间、方式双方再约。
也可以约定另一方周五接走孩子,周六或周日送回,再把接送地点和方式写清楚。
一般来说,每月探视次数别太多,次数太多,双方都不方便,也会影响孩子正常生活和学习。等孩子十岁以上了,具体探视时间和方式,可以听听孩子的意见,以孩子的想法为主。
民法典规定,子女探望权的行使时间、方式等内容,由当事人商量决定,商量好就按商量的来。
三、探望权可以拒绝对方带走孩子吗
当然,探望形式属于探望性探望之范畴。对于年龄在零至三岁之间的孩童来说,他们的身心健康以及智力发展都更易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与塑造,尤其是缺乏基本的自我生活管理能力。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适合采用逗留性的探望方式。而对于三至十岁这个年龄段的孩子们而言,他们已经具备了较强的环境适应能力,无论是探望性探望还是逗留性探望的方式,都是可行且适宜的选择。在此阶段,我们无需征询被探望子女的个人意愿,便可决定实施何种探望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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