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在办理结算业务时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近期更新2025.01.06 浏览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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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的决策系统主要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组成。股东大会是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决策机构。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有关商业银行结算的相关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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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在办理结算业务时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商业银行法》第44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兑现,收付入帐,不得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有关兑现、收付入帐期限的规定应当公布。”本条是关于商业银行的结算业务的规定。

结算是指对因商品交易、提供劳务以及资金调拨等而发生的货币资金的收付行为进行了结和清算。银行结算是指银行作为社会各项资金结算的中介而开展的业务。由于银行是全国的结算中心,其提供服务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各国经济组织债权、债务的及时、足额、安全了结,从而影响社会资金的周转。因此,本条规定银行办理结算业务时应遵守结算纪律,不得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

商业银行在办理结算业务时应遵循贯彻三项基本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交易双方必须树立信用观念、承担到期付款责任。根据各自资信情况协商约期付款或及时结算资金,促成资金运动与物资运动相结合。

(2)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单位和个人有权自主支配和运用其银行存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银行依法维护单位和个人对存款的合法自主支配权。

(3)银行不予垫付。银行在结算过程中只负责划转结算款项,不承担垫付款项的责任,以防透支或套取现金,严肃结算纪律,促使企业事业单位积极履行支付义务。银行结算要遵守三项纪律:不准出租、出代帐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套取银行信用。

以上就是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的相关资料。综上所述,我可以了解到确定银行的经营决策,董事会一般不直接参与银行的日常工作,但银行经营的重大问题要与董事商议,由董事会作出决策。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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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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