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才构成信用卡诈骗行为
信用卡诈骗行为的构成需满足以下情形:
一是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诈骗。即通过非法手段制造假信用卡或用虚假身份信息申领信用卡后实施骗取财物行为。
二是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包括使用过期的、已注销的或被盗用后挂失的信用卡进行交易,以获取经济利益。
三是冒用他人信用卡。未经持卡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消费、取现等操作,这里的冒用包括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等多种形式。
四是恶意透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但需注意,如能证明有合理原因未能按时还款,不构成恶意透支。
以上几种行为,达到一定数额标准,会被认定构成信用卡诈骗行为,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
在郑州,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根据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达到5000元,即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公安机关应予以立案追诉。
若诈骗行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即便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也应立案: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不同情形下,对诈骗数额的认定以及情节的考量会有所不同。在具体案件中,司法机关会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是否构成诈骗罪并决定是否立案。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若符合上述立案标准,将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如何判定信用卡诈骗罪
判定信用卡诈骗罪,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首先,看犯罪主体。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或组织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其次,分析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若因疏忽大意等非故意原因导致相关行为,不构成此罪。
再者,审查客观行为。包括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诈骗;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如过期、已注销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未经持卡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交易;恶意透支,即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最后,考量犯罪客体。信用卡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信用卡管理制度,又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只有同时符合上述各方面条件,才能判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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