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条件下可以领取失业金也可以继续上班
正常情况下,领取失业金时不能继续上班。领取失业金需满足失业的条件,即处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且有求职要求的状态。
若继续上班,属于重新就业情形,按规定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这是因为失业保险金设立目的是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基本生活,帮助其度过困难时期,重新就业意味着失去领取资格。
不过存在特殊情况,例如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建立非全日制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工作时间等有别于全日制用工,在此情形下,劳动者可能符合既领取失业金又从事非全日制工作条件。但各地政策不同,具体判定需依据当地失业保险政策及相关规定执行,建议向当地社保部门详细咨询确认,避免因操作不当导致权益受损或违规行为。
二、在什么条件下可以申领失业金
申领失业金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其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这体现了对参保缴费的基本要求,通过一定期限的缴费积累,为后续领取失业金奠定基础。
其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此情况涵盖多种,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等。
其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失业登记是确认失业状态的必要程序,办理后表明失业人员进入就业服务管理体系;而有求职要求反映其积极寻找工作的意愿,失业金旨在保障失业期间基本生活,同时促进再就业。
只有符合上述全部条件,失业人员才具备申领失业金资格,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及基本生活。
三、哪种情况下可以领取失业金
领取失业金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定期限。这旨在确保参保人有一定的失业保险贡献基础。
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此类规定意在区分主动离职与被动失业,保障被动失去工作者的权益。
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确认失业状态,求职要求则体现领取者有积极重新就业的意愿。只有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失业人员才可按规定申领失业金,以保障其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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