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是不是能算是债权的担保方式之一
留置作为一种债权担保形式,在债务人未能按期履行债务义务时,债权人便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将债务人的特定动产予以留置,同时取得对该项动产享有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人受偿的权利。
在此过程中,债权人即成为留置权人,而被留置的动产亦称为留置财产。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当债权人为企业时,其所留置的动产须与其债权维持相同的法律关系,唯企业间因业务往来发生的留置情形例外。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二、留置权是担保物权还是用益物权
此权利属于广义上的“用益物权”范畴之内。
具体而言,所谓留置权,乃是在特定的合同时,债权人依据合约条款对债务人占有的不动产及动产享有支配权;当债务人未能如约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利依法将其保留控制,或是通过对该财产进行估值或拍卖、变卖所得款项来优先获得偿还。
以下为留置权的几个显著特点:首先,留置权仅能在特定类型的合同关系中产生,例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以及加工承揽合同等。
留置权具有双重效力,既包括对标的物的留置,也包括对其价值的变现与优先受偿。
再次,留置权具有不可分割性,这意味着在债权得到全额清偿前,留置权人有权留置全部标的物。
最后,在留置权得以实现之时,留置权人必须明确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
三、留置担保的合同有哪些
留置担保是一种法定担保方式,在多种合同中可能会涉及。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合同:
一是保管合同。保管人在保管期间,若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比如寄存人寄存贵重物品,到期不支付保管费,保管人可留置该物品。
二是运输合同。承运人在完成运输任务后,若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例如货物运输到目的地后,收货人拒绝支付运费,承运人有权留置货物。
三是加工承揽合同。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比如定作一批家具,定作人不支付加工费用,承揽人可留置制作好的家具。
此外,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后,委托人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等。总之,留置担保主要存在于一些因劳务或保管等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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