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使探望权需要告知对方去向吗
探望权在法律上被称为“见面交往权”,它乃指离婚之后,未直接负责抚育子女的父母任何一方所应享有的权利,该权利允许其与尚未成年的子女展开探访、联络、会面以及短期的共同生活等活动。根据关于探视方式的事先约定,该父母可临时把子女带走照看,例如在平日里由母亲照顾,而在周末则交由父亲监护。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子女不可长时间脱离原监护人的监管,亦不可背离先前约定的探视方式擅自带走孩子,未经授权擅自带孩子离开也是非法行为。若有人违反这些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提起诉讼来解决问题,但不得擅自采取任何可能侵犯另一方抚养权的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孩子探望权的法律有哪些
在我国,关于孩子探望权主要有以下规定:
(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这明确了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同时也规定了另一方的协助义务,并且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对探望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以及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情况时的处理方式。
(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确定探望权的具体行使方式时,会综合考虑孩子的年龄、意愿、生活学习状况,父母双方的居住环境、工作情况等多种因素。目的是在保障不直接抚养方探望权的同时,最大程度地维护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秩序。
三、孩子不希望探望怎么办
如果孩子不希望被探望,需要从多方面来考虑和处理。
从法律层面讲,探望权是父母的法定权利,但同时也应考虑孩子的意愿。一方面,如果孩子年龄较小且表达不想被探望,可能是受到外界不当影响,比如直接抚养方的不当引导。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要求排除不当干扰,保证正常探望。另一方面,如果孩子年龄较大且心智较为成熟,明确表示不想被探望,法院在判决或者执行探望权时会适当考虑孩子的意愿。
从家庭关系角度看,不希望被探望可能是孩子与探望方存在矛盾或者感情生疏。探望方需要反思自己与孩子的关系,尝试改善相处模式。例如,可以通过信件、小礼物等方式慢慢拉近与孩子的距离,消除孩子的抵触情绪,而不是强行探望,避免进一步伤害亲子关系。同时,直接抚养方也有义务协助探望方修复与孩子的关系,以保障孩子能健康成长并享受完整的家庭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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