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址:胶州市建设路7号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刘-岩
身份证号码:370206196908192023
甲方因归还房屋贷款,向乙方申请借款,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甲方以其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甲方抵押物),作为借款抵押物抵押给乙方,由乙方提供双方商定的借款额给甲方。就有关事项订立如下协议:
规定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壹百壹拾贰万元整(¥:1120000元)。
规定借款期限:自11日起至5日止。共计:9年。期限届满之日清偿。
规定甲方以位于胶州市九龙镇建设路7号“万通花苑”小区四号楼一、二层网点(每层建筑面积:189.54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79.08平方米),自有房屋做抵押,向乙方提供担保,本约抵押借款的房屋应向政府主管机关办理抵押权设定登记(即办理房屋他项权利证)。并于办妥抵押权设定时,甲方应将全部借款一次交付与乙方。
规定本约办妥抵押权设定登记后,其房屋所有权、他项权利证明书及设定契约书均由乙方收执。
规定本约办理抵押权设定登记,所需的印花税、登记费及代办费均由甲方负担。
规定借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执行。
规定甲方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按期还本付息。否则乙方有权处置抵押物。
规定抵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履行完毕本合同止。
规定本约期限届满前后,若乙方还清借款时,甲方应会同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不得借词刁难或故意拖延,若甲方届满不清偿,乙方得依法申请法院拍卖抵押的不动产土地。
规定签订本合同后,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甲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等影响,如乙方发现甲方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将处置抵押物。
违约责任
规定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贷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
规定甲方如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借款,乙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乙方仍有权向甲方追偿。直至甲方还清乙方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规定甲方到期不履行义务,乙方可根据《民诉法》规定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律师答疑 是华律网为用户提供针对文章内容的专业解答服务。
通过华律27万律师大数据准确匹配,严选专业律师在线解答,实现从看问题>问问题>解决问题的一站式解决方案。
已根据您所浏览的文章为您自动匹配擅长该专业的律师,可直接咨询。
严选律师 快速响应 隐私保障 专业解答
快速提问99%用户选择
